徐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徐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各物业服务企业:
《徐州市市区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实施细则(试行)》(徐房规〔2015〕1号)(以下简称〈细则〉)自2015年施行以来,国家及地方相继出台了《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1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相关工作的通知》(建办房〔2017〕75号)、《徐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及备案工作的通知》(徐房发〔2016〕86号)、《2018年全市物业管理工作推进实施方案》(徐房发〔2018〕14号)、《2019年全市物业管理工作推进实施方案》(徐住建发〔2019〕22号)等文件,这些文件取消了物业资质作为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条件,也取消了物业服务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增加了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备案作为招标要件,将前期招标代理工作实行市场化管理等招投标相关内容,这些政策改变使原《细则》与现行国家、地方政策相抵触,不再适用于规范目前我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市场要求。为加强物业企业事中事后监管,适应我市物业服务转型、创新发展和市场化要求,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和市级机关机构改革要求,我局对《徐州市市区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实施细则(试行)》(徐房规〔2015〕1号)进行了修改,形成了《徐州市市区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现予以下发执行。
徐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7月29日
附件:
2019年度徐住建发122号附件《徐州市市区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